仲裁裁決和調解書有什麼區別?
仲裁裁決和調解書有什麼區別?
(一)仲裁裁決和調解書的區別具體如下:
1、二者出現的程序不同
仲裁調解書是在仲裁活動的調解程序中依法制作的,而仲裁裁決書則是在裁決階段後製作出來的。
2、二者所反映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同
仲裁調解書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所產生的法律結果。仲裁裁決書則不然。
3、生效的時間不同
“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書並不是送達後立即生效,而是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4、提起訴訟的權利不同
當事人雙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調解書的內容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對裁決書,當事人對其不服或有異議,可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當事人想盡快結案,使自己的權益得到更快的保護,無疑以仲裁調解書的方式結案是更好的選擇。如果調解方案,自己不是十分滿意,不要勉強自己接受調解方案,可以不同意調解方案,要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
(二)相同的方面表現在:
(1)結束仲裁程序。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送達後,均表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已從仲裁法律程序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爭議,即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結束。
(2)確定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產生了實體法上的後果,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
(3)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實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如有上述情況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機關不予受理。但對確有錯誤或經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向仲裁機關提出,按仲裁監督程序處理。
(4)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人民法院為執行調解書和裁決書而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執行。
綜上,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權益遭受到對方的威脅和損害並且還希望對方賠償或者付出一定的代價,此時一般都會選擇仲裁而不是調解,因為調解通常都是有糾紛產生,但是雙方都不希望放大最後的後果,最後通過第三方的介入而得到共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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