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裁決可否用決定
一、撤銷仲裁裁決可否用決定?
撤銷仲裁裁決不可以用決定,適用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二、決定和裁定的區別有哪些?
一)主體不同
1、決定:是指做出主張;某事物成為另一事物的先決條件;起主導作用。
2、裁定:是指審判機關在訴訟過程中,就訴訟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處理決定。
二)適用性不同
1、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2、裁定:適用於在訴訟過程中出現的程序問題和部分實體問題。
三)特點不同
1、決定:決定具有權威性、指導性、穩定性、和長遠性的特點,決定可以作為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的依據。
2、裁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一審裁定,在法定上訴、抗訴期限內不發生法律效力。中級、高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審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審裁定,是終審裁定。
三、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有哪些?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四、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1、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行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
2、仲裁機構不得隨意變更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
3、其他任何機關或個人均不得變更仲裁裁決。
4、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
在司法實踐中,決定跟裁定完全有不同的法律性質,撤銷仲裁裁決不適用於決定,而且,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能上訴,如果人民法院已經撤銷了仲裁裁決,當事人之間只能再重新達成仲裁協議,或者通過調節向民事法院起訴等方式處理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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