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向誰提起
一、勞動爭議案件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向誰提起?
勞動爭議案件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向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縣區級法院起訴。當申請人提請法院對裁決強制執行時,被申請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裁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這些情形包括: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二、仲裁的基本特點有:
1、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同時,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翻譯、仲裁員、仲裁庭諮詢的專家和指定的鑑定人、仲裁委員會有關工作人員也要遵守保密義務,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序的有關情況。因此,可以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祕密和商業信譽。
2、便捷性
仲裁程序簡便,氣氛平和,審期短,費用低。
3、自願性
當事人的自願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點。除當事人協議仲裁外,在仲裁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可以自主選定或者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代為指定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可以約定仲裁是否公開進行;可以約定仲裁是否書面審理;可以自行和解或者自願調解;可以自主約定裁決書是否寫明爭議的事實和裁決的理由等等。
4、專業性
仲裁機構的仲裁員是來自各行業具有一定專業水平的專家,精通專業知識、熟悉行業規則,對公正高效處理糾紛,確保仲裁結果公正準確,發揮着關鍵作用。
5、一裁終局制度
除了勞動爭議案件之外,類似於商事仲裁裁決,不服商事仲裁裁決的話是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可是,申請法院確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需要有法定證據,而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時間也有嚴格的限制,超過法定時間的只能執行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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