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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耕地確權爭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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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耕地確權爭議仲裁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有爭議的土地如何確權

1、承包面積小於實際面積的以實際情況為準。

2、已被佔用拿到補償的原則上扣減。

3、無法復墾的承包地按原面積和用途確權。

4、未批先建改變用途的不予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