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金額界限是怎樣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大家都知道在我國的法律當中對於開設賭場和聚眾賭博這兩種不同的行為是有不一樣的處罰的,一般來説聚眾賭博的社會危害性要稍微的少一點,所以説聚眾賭博的處罰要輕一些,而且涉案的金額也要稍微的少一點點,而開設賭場罪和其有一些不一樣的地方,那麼開設賭場罪金額界限是怎樣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一、開設賭場罪金額界限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四十三條 [賭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第四十四條 [開設賭場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二、構成要件
1、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
一般來説如果涉案金額高於五千元,二千參與人數大於三人的時候就可以以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偵查,當然這也是開設賭場罪的起刑點,如果説涉案金額達到五萬元的話,或者是涉案人數達到二十人以上的話,那麼就屬於情節嚴重的情況了。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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