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法補強證據規則
一、民訴法補強證據規則的含義
補強證據規則,是指規定如何用一個證據去支持、補充已有證據的證明力上的瑕疵,以實現其證明價值的規則。已有的證據稱為被補強證據。支持被補強證據的證據叫補強證據,補強證據支持、補充被補強證據的意思是指補強證據增加了被補強證據的證明力或是補強證據消除了被補強證據的證明力上的瑕疵。在司法實踐中,補強證據規則是指某一證據因為證明力有瑕疵,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需要其他證據予以支持的證明規則。“某一證據”為被補強證據,“其他證據”為補強證據。它要求僅有被告人的供述不能認定其有罪,還必須附加其他證據佐證” ;在民事訴訟領域中,補強證據規則就是指由民事訴訟法律做出明確規定的,當某一證據的證明力較弱,不能將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時,必須有其他證據對該證據的證明力加以支持、增加,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明規則。
二、民事訴訟中補強證據規則的分類
在我國對補強證據規則的研究中,我國學者把補強證據規則分為兩類:一指依據法律的規定,對被補強證據強制補強,補強證據的範圍和標準完全由法律加以制定,屬於強制性補強,當事人和法官沒有選擇的自由;二是在法官認定事實時為滿足證據充分而進行的證據補強,屬於任意性補強,也就是司法實踐中法官在庭審中常説的“相互印證”,證據相互印證規則實際是指被認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的證據必須得到其他證據的印證,據以認定案件的全部證據都必須相互印證, 該規則的適用司法人員較強的任意性。該類劃分有較強的實踐意義與理論意義,任意性補強與強制補強的劃分在適用的強度上與違反相關規定的法律後果上具有重要的區別。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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