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證據鑑真規則是怎樣的
在訴訟活動當中證據對於訴訟案件來説是至關重要的,可以説整個訴訟案件都是圍繞證據來展開的,所以證據是否真實有效就極為重要了,那麼實物證據鑑真規則是怎樣的?什麼是實物證據?下面本站的小編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一、實物證據的概念。
實物證據是指那些以物品、痕跡、書面文件、錄音、錄像等為物質載體的證據形式。通常所説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證據等,都屬於實物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實物證據鑑真規則。
中國新頒行的刑事證據規定確立了實物證據的鑑真制度。根據所要鑑別的實物證據的不同,鑑真有兩個相對獨立的含義:
一是證明法庭上出示、宣讀的某一實物證據,與舉證方“所聲稱的那份實物證據”是一致的;
二是證明法庭上所出示、播放的實物證據的內容,如實記錄了實物證據的本來面目,反映了實物證據的真實情況。中國刑事證據規定儘管確立了“保管鏈條的證明”方法,但強調通過對各種“筆錄類證據”的形式審查,來驗證實物證據在來源、收集、提取、製作、保管等各個環節上的可靠性。刑事證據規定還針時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和電子證據分別確立了鑑真規則。
司法解釋在物證、書證的來源方面所確立的排除性規則:“經勘驗、檢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未附有勘驗、檢查筆錄,搜查筆錄,提取筆錄,扣押清單,不能證明物證、書證來源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需要證明的物證、書證的保管鏈條包括以下幾個環節:
一是審查物證、書證的真實來源,這可以通過審查被收集提取的物證、書證是否為原物、原件,物證的照片、錄像或複製品,書證的副本、複製件的製作過程,以及原件、原物存放於何處等方式來加以檢驗;
二是全面審查物證、書證的收集提取過程,也就是上述筆錄類證據材料是否記載了勘驗、檢查、搜查、提取、扣押的過程,以及是否記載了偵查人員、物品持有人、見證人的簽名以及物品特徵、數量、質量、名稱等信息;
三是審查物證、書證在收集、保管、鑑定等各個環節是否受到破壞或者改變。
以上是小編對於實物證據鑑真規則以及實物證據的概念的一些概括和總結。證據對於整個訴訟案件來説就是關鍵的存在,沒有證據就沒法定案,整個案件都是圍繞證據展開的,所以在鑑真實物證據時一定要遵循鑑真規則。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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