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是怎樣的
對於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一般是在刑事訴訟中才會適用的。此時就會對收集證據的手段、途徑進行了限制,如果是非法收集而來的證據,那麼就不會被法院採納,自然也就無法起到證明作用。具體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是怎樣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非法證據的界定
非法證據,即違反法律規定收集或提取的證據,又可稱為“瑕疵證據”。“非法證據”的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非法證據包括三種:(1)形式非法的證據,即不具備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證據,如舉報犯罪的匿名信,因不明證人身份,只能作為破案線索,不能作為訴訟中的證據;(2)主體非法的證據,即不具備法定取證主體資格的人收集提取的證據,如私人偵探通過偵查手段獲得的證據;(3)程序或手段非法的證據,即通過不符合或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或手段取得的證據,如通過刑訊逼供,非法搜查、偵查陷阱等方式取得的證據。狹義的非法證據僅指第三種。
如何對待非法證據,世界各國的法律界有不同的觀點,世界各國在立法上或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同的做法。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幾種:
(1)真實肯定説。凡是經查證屬實的非法證據,都可以採納。
(2)一律排除説。凡是非法證據,一律排除,不得采納。
(3)排除加例外説。非法證據一般都要排除,但法律規定在一些例外情況下可以採納,如嚴重刑事案件中的例外、善意違法的例外、危害不大的例外等。
(4)線索轉化説。非法取得的證據不能直接採納為訴訟中的證據,但是可以用作證據線索,經合法程序或手段轉化之後,可以採納。
(5)區別對待説。非法取得的證據要區別對待,既不要一概肯定,也不要一律否定。具體來説,又有以下幾種做法:第一,不同種類的證據要區別對待,例如,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必須排除,非法取得的實物證據不必排除;第二,不同程度的違法行為要區別對待,例如,嚴重侵犯人權的非法證據必須排除,輕微違反程序規定的非法證據不必排除;第三,不同情況的案件要區別對待,例如,一般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證據必須排除,嚴重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證據不必排除;第四,證據與行為人要區別對待,例如,違法收集的物證可以採納,但是違法收集證據的偵查人員要受到處罰。總之,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二、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是怎樣的
證據合法性標準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排除非法證據。從這個意義上講,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證據採納標準的補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一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頒佈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根據。”
縱觀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們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應該屬於“區別對待説”,即有些情況下要排除,有些情況下可以不排除,而且法律賦予審判人員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司法工作人員要是採取非法手段來收集證據,此時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另外還會依法追究司法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畢竟在採取非法手段的時候往往也是會對他人的人身、財產造成侵權,嚴重的甚至還會被認定為刑事犯罪。
-
信用卡詐騙罪如何質證
律師解析:1、當事人及代理人,收到對方的證據後,應當緊密溝通,圍繞證據的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認真分析,形成基本的質證觀點。2、要逐一對對方的證據提出的質證意見,形成文字,類似於我們的證據清單一樣,以便開庭過程中有所準備,在庭審後可以根據庭審情況的變...
-
微量物證一般不屬於直接證據嗎?
在刑事偵察中,微量物證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微量物證就是體型或者痕跡相對較小或者不明顯。在案件的處理中,微量物證一般不屬於直接證據。那麼微量物證又是什麼,為什麼一般不屬於直接證據呢。接下來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資料。一、法律上規定的證據有哪些簡單地...
-
證人能是哪些人
律師解析:1、所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是證人,但是證人必須能夠正確表達其意思。2、並且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作為證人。民法就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
-
詐騙立案需要提供什麼證據
需要的證據:對方虛構事實和受騙付款的證據,以及向對方索要對方不給或失去聯繫的證據。詐騙罪立案需要的證據有:1、物證,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指紋、腳印、犯罪行為侵犯的對象、犯罪行為產生的物品等;2、書證,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圖表或符號等;3、證人證言,如指證人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