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證據採信規則有哪些
一、民事證據採信規則有哪些
(一)實事求是的原則
在刑事訴訟中,有關提供證據,收集、調取證據,審查認定證據,以及其他涉及證據的各項規定,都體現着實事求是的原則。在證據採信過程中,實事求是原則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證據的來源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是臆造出來的;
第二,在證據採信過程中,必須堅持主觀服從客觀,防止主觀隨意性;
第三,證據的採信必須經過示證、質證和控辯雙方的詢問才能採用。
(二)惟一性的原則
全案的證據經過排列、組合之後,必須是排除了一切矛盾,而達到每一個證據的前後一致,證據與證據之間一致,全案證據同案件的發生、發展過程和結果一致,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全案證據所得出的結論是本案惟一的結論。
(三)疑案從無的原則
疑案從無是無罪推定原則的一個派出規則,也是證據採信規則的重要法則。對任何一個案件的認定必須依靠確實、充分的證據,如果不能提出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被告人的罪行,達不到證明標準,就必須轉化為"無罪的判定"。實行疑案從無的證據採信規則的指導意義在於:第一,當證據與證據之間有矛盾不能排除時,應當採取疑案從無的原則,存疑不起訴。第二,當證據採信達不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要求,仍然要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定罪量刑。
(四)其他規則
1、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
2、複議機關在複議過程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不能作為法院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根據。
3、被告在二審過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審過程中沒有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二審法院撤銷或者變更一審裁判的依據。
二、民事訴訟證據的採信
(一)民事訴訟證據採信的意義
民事訴訟證據的採信,是指法官對提交到法庭上的證據進行審查判斷,並決定是否採納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的活動。這是一個自由心證的過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闡明證據是否採納的理由。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是否採納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書中表述。”可見,心證公開是現代自由心證的基本適用條件。
民事訴訟證據的採信直接關係到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適用,其重要意義顯而易見。可以説,民事訴訟證據的採信其實就是一個“篩選”證據的過程。
正式由於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作為裁判的依據,會嚴重影響當事人的判決結果,所以,民事證據採信規則首先就是實事求是,這是最基本的原則,並且在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證據進行組合,全案證據所得出的結論惟一,證據充足才能定案。並且這些證據偶要經過法院的質證。這樣才能樹立司法的權威,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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