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證據規則有哪些
我們都知道,在刑事訴訟中證據的重要性,它是整個刑事訴訟活動的最主要的一環。一起刑事案件在立案後,首先做的就是證據的收集,而在法庭上法官的判決依據,也是對雙方提供的證據的審查、判斷後得出最終的判決。既然證據這麼重要,那刑事訴訟中的證據規則有哪些,現在由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下。
根據我國證據法相關規定,刑事訴訟證據規則如下:
(1)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3)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①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②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③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4)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5)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6)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説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説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説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對於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以上就是小編對刑事訴訟中的證據規則以及證據的種類的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在立案提供的證據必須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因為這是法院審判中法官能公平、公正作出準確判決的依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孝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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