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保全規定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保全規定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採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需要對爭議的財產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第二,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採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第三,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後、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第四,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在發生訴訟中財產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中得到賠償。
二、財產保全申請期限:
訴訟財產保全期限:資金的保全期限不超過六個月,動產的保全期限不超過一年,不動產的保全期限不超過兩年。
訴前財產保全期限: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涉外民事訴訟的訴前財產保全為30日內。採取了訴前財產保全,如果在15日(涉外30日)內起訴了,這個保全措施的效力一直持續到執行階段。
三、財產保全的意義:
進行財產保全的意義主要體現在兩點:
(1)一旦對方的財產被查封、扣押,申請人就可以“高枕無憂”地打官司,如果案子勝訴了,即使對方拒不賠償,也可以對被扣押財產實施拍賣;
(2)因為財產保全限制了財產所有人對財產的使用,故在權衡利弊後,很多情況下,為了滿足雙方的利益,財產所有人會與申請人達成和解,這樣既節省了時間,也順利解決了糾紛。
民事訴訟當中的保全,無非就是針對相關的財產採取一些強制的保全措施,比如對其進行查封或者凍結。可是,法院啟動財產保全措施之後必然會對另一方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影響,如果申請者無法提供擔保人或者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時間之內提出申請的話,法院不會採取保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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