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訴狀要怎樣寫
遺棄罪起訴書怎麼寫
遺棄案件屬於自訴案件,所以要寫遺棄罪起訴書可以按照刑事自訴案件起訴狀的格式書寫。刑事自訴案件起訴狀大體上分為首部、案由和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結尾和附註項目等五個部分。在首部應寫明自訴人以及訴訟代理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家庭住址、聯繫電話、郵政編碼等。案由和訴訟請求部分,應寫明所控告的罪名和訴訟請求,即寫明被告人構成何種犯罪並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還應同時寫明追究被告人民事賠償責任及賠償數額。在事實和理由部分,要寫明被告人對被害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具體事實,包括被害人與被告人的關係,犯罪的時間、地點、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過程與結果及犯罪後的表現等。還要提供有關的證據、證人及住址等。結尾部分,要寫明訴狀呈送的人民法院名稱並由具狀人簽名或蓋章,並寫明起訴日期。附註項目主要是各類證據材料及清單。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三百九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起訴的,應當製作起訴書。起訴書的主要內容包括:(一)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是否受過刑事處分及處分的種類和時間,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等;如果是單位犯罪,應當寫明犯罪單位的名稱和組織機構代碼、所在地址、聯繫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如果還有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況的內容敍寫。(二)案由和案件來源。(三)案件事實,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經過、手段、動機、目的、危害後果等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要素。起訴書敍述的指控犯罪事實的必備要素應當明晰、準確。被告人被控有多項犯罪事實的,應當逐一列舉,對於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敍寫。(四)起訴的根據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觸犯的刑法條款、犯罪的性質及認定的罪名、處罰條款、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共同犯罪各被告人應負的罪責等。被告人真實姓名、住址無法查清的,應當按其綽號或者自報的姓名、住址製作起訴書,並在起訴書中註明。被告人自報的姓名可能造成損害他人名譽、敗壞道德風俗等不良影響的,可以對被告人編號並按編號製作起訴書,並附具被告人的照片,記明足以確定被告人面貌、體格、指紋以及其他反映被告人特徵的事項。起訴書應當附有被告人現在處所,證人、鑑定人、需要出庭的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需要保護的被害人、證人、鑑定人的名單,涉案款物情況,附帶民事訴訟情況以及其他需要附註的情況。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應當列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繫方式,並註明證人、鑑定人是否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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