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被告不出庭怎麼辦?
一、打官司被告不出庭怎麼辦?
打官司被告不出庭的,司法機關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作不同處理:
1.被告是必須到庭的,例離婚案件的被告,其不出庭,可拘傳到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0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只有對必須到庭的被告,才可以適用拘傳。
2.並非必須到庭的被告,可作缺席判決處理,不影響案件的正常審理。《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開庭判決的步驟
首先,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佈法庭紀律;
其次,由審判長宣佈開庭,並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第三,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第四,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五,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打官司被告不出庭的情況下,那麼是無法為自己進行辯護處理的,這是對自己的判決極其不利的,不出庭並不能對抗司法判決的執行,在有關事項的處理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的,如果認定犯罪事實成立的就是需要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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