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原約定管轄會隨着一起轉移嗎?
一、債權轉讓原約定管轄會隨着一起轉移嗎?
債權轉讓原約定管轄不會隨着一起轉移具體理由如下:
1、《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轉讓時從權利一併變動】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
2、這些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包括抵押權、利息債權、定金債權、違約金債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管轄約定是否是從權利,是否專屬於債權人自身,是否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法律並未規定。但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受讓人可以與債權一併取得的是從權利,而協議管轄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合意,是特別約定,並不存在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它不是一種權利,自然也不是附屬於主債權的從權利,所以其效力僅及於原債權、債務人,不能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
二、債權轉讓的特徵
1、債權讓與具有非要式性。債權人與第三人就讓與債權意思表示一致,債權讓與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以外,無須履行特別的合同的形式,債權讓與合同是否作成書面形式,不影響其效力。對已經作成債權證書的債權進行讓與,雖須交付債權證書,但該行為屬於履行附隨義務而非債權讓與的成立要件。
2、債權讓與具有無因性。債權讓與是基於各種原因而產生,可能基於買賣、贈與,也可能是代物清償,但不論其原因為何及其有效與否,對債權讓與合同的效力並無直接影響。這就是債權讓與的無因性。該無因性,其目的在於保障債權流轉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讓人的利益。
3、債權讓與是處分行為。債權讓與是將債權作為一項財產進行處分,所以要求讓與人就債權必須具有處分權限和處分能力。無處分權人讓與他人債權除非經債權人追認,否則,其行為無效。
在債務關係有關期間,若是債權人想要轉移債權,不需要得到債務人的同意,但是在實施轉移行為之後,需要將債權已經轉移了的信息告知債務人,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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