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若干問題規定對時效抗辯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訴訟時效若干問題規定對時效抗辯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訴訟時效屆滿還可以起訴嗎?
訴訟時效屆滿還可以起訴,起訴的條件是: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訴訟時效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一)訴訟時效完成僅消滅實體請求權
訴訟時效是以權利人不行使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事實狀態為前提的,這與消滅時效以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的前提相一致。同時,訴訟時效完成後,權利人喪失的並不是向法院起訴的權利,權利人仍有權向法院起訴,只不過權利人喪失了通過訴訟獲得救濟的權利,法院不再保護其權利。因此,訴訟時效完成後權利人的實體請求權消滅,而不是程序上的請求權消滅。因實體上的請求權,是權利人取得勝訴的根據,所以又稱為勝訴權。
(二)訴訟時效具有強行性
法律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屬於強行性規定,當事人既不能協議排除對訴訟時效的適用,也不得以協議變更訴訟時效期間。
(三)訴訟時效具有普遍性
訴訟時效規範為普遍性規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訟時效適用於各種民事法律關係。
根據我國程序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了原告的訴求後,肯定會把訴訟狀副本下發給被告,如果被告當時就發現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完全可以在遞交答辯狀的時候,就訴訟時效屆滿的事由進行抗辯,訴訟時效抗辯最遲不能超過一審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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