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鑑定規定的內容都有什麼?
我們大家在生活當中肯定都會或者身邊都會出現鑑定方面的問題,對於鑑定是為了更好的讓我們國家的法院進行一個判斷。對於民事訴訟也是有鑑定的規定的,一般都是由當地法院,公安機關,仲裁委員會,律師事務所還有個人進行委託才是可以進行鑑定的。那麼民事訴訟鑑定規定的內容都有什麼?
民事訴訟法司法鑑定的規定都是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司法鑑定如何委託?
1、公檢法等司法機構委託
2、勞動仲裁委員會、商業仲裁機構委託
3、律師事務所委託
4、當事人自行委託,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個人如何委託司法鑑定?
當事人在訴訟中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由司法機關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當然,當事人也有權自行委託司法鑑定,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當事人請律師後,由律師代理委託司法鑑定。後可根據司法鑑定結論提供相應法律意見。比如針對傷殘等級結論計算賠償數額。
重新鑑定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新鑑定的事由實際上更多的是用在“對鑑定結果不滿意”,申請再次鑑定的過程中,也是法院可以同意再次鑑定,接受鑑定申請的法律依據。如果僅僅是對鑑定結論不滿意,是不能夠作為重新申請鑑定的理由的。鑑定規則給出了我們可以提出的“法定理由”。
為了保障再次鑑定的鑑定效力,鑑定規則規定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
重新鑑定,應當委託原鑑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鑑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委託人同意的,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
對於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別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的鑑定事項,根據司法機關的委託或者經其同意,司法鑑定主管部門或者司法鑑定行業組織可以組織多個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從司法鑑定實踐看,由於鑑定機構在接受鑑定申請時,已經對鑑定事項進行了審查,很少出現由於案件複雜、疑難而組織多個機構鑑定的情況。
在人身傷害鑑定過程中,需要實踐以上程序,才能完成合法的鑑定結果。
哪些情形下司法鑑定意見書無效?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針對某些專業問題需要進行司法鑑定,比如傷殘等級鑑定,工程造價鑑定,筆跡鑑定、財物價格鑑定等等。所以司法鑑定結論成為法院審理某些案件的重要證據,也可能決定着當事人勝敗的命運。當有蝦下列情形的時候,可以認定司法鑑定無效: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司法鑑定受理時限是多長
司法鑑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託人説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複雜、疑難案件的鑑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並徵得委託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法醫精神病鑑定及司法會計鑑定的時限可適當延長,一般應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鑑定過程中需要補充鑑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司法鑑定的時間有多久
1、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但是,在實際的鑑定實踐中,往往比這個規定的時間要長,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兩個月。因此,以鑑定會完成後,實際通知的時間為準。
2、如果委託鑑定的內容,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也就是説兩個月應當是延長過的鑑定期限了。如果鑑定機構還要把時間後拖的,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況,應當屬於超時鑑定的違規行為。患者及其家屬應當積極督促鑑定機構出具鑑定結論。
3、如果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的時間,出具鑑定報告。
4、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是不計入到鑑定時限的。如果是由於當事人的原因沒有按時、充分的提供鑑定材料的,造成鑑定時間的延誤的,應當由延誤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對於民事訴訟鑑定規定的內容都有什麼的問題我們國家規定的非常明確,對於鑑定方面的時間,流程,標準都是有着明確的規定的。民事訴訟鑑定的情形其實是有很多的,對於不同的情況鑑定的流程也是不一樣的,而且我們在鑑定之前是需要進行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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