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事訴訟有否和解的可能性?
一、附帶民事訴訟有否和解
對於人民檢察院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在任何時候均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應當以判決的方式予以處理。因為從訴訟地位上看,國家檢察機關與被告人有顯著的差別,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國家、集體的財產造成損失,被告人只有依法賠償,毫無協商的餘地。如果進行調解,會出現人民檢察院和犯罪分子討價的滑稽場面。
二、關於附帶民事訴訟調解的其他幾個問題
如果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受害人已經向公安機關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公安機關一經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附帶民事訴訟其實已不存在了。因附帶民事訴訟必須是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而提起的,它依附於刑事訴訟。撤銷案件後,公安機關可以告之受害人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對損害賠償糾紛進行調解,只是此時調解性質不是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而是行政調解。
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不起訴的案件,司法實踐中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處理方法不一:或是由人民檢察院調解,調解不成的告之原告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是直接告之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如前所述,人民檢察院不能對附帶民事訴訟進行調解。筆者認為,由人民檢察院告之原告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也不妥,因為被告人確有犯罪行為,原告也已經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訴訟過程中又沒有撤訴,訴訟不應終結;即使原告撤訴,因人民檢察院無權決定準予撤訴,訴訟仍不能終結。這種情況下告之原告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不合法理。這也是不起訴制度存在的問題之一,有待於刑事訴訟法的進一步完善。
原告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人民法院宣告被告人無罪的案件,因為無罪並不等於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以在宣告無罪判決中一併判處被告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如果先宣告無罪判決,還應由同一審判組織對附帶民事訴訟進行審理,作出調解或者判決。
附帶民事訴訟有否和解的可能如上所述,我們可以得知一旦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就不能夠進行和解了。因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方是國家檢察機關,是不能夠和犯罪嫌疑人進行和解的。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國家檢察機關進行了撤訴處理,那麼相應的附帶民事訴訟也就不存在了,需要原告自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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