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附帶民事訴訟是否可以?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刑事案件中經常出現,一般都是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比如被毆打造成輕傷以上所損失的誤工費、醫療費之類的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那麼,聚眾鬥毆附帶民事訴訟是否可以?詳情參考下文。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根據有關法理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訴訟已經成立;
2、被害人遭受的必須是物質損失;
3、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
二、聚眾鬥毆附帶民事訴訟是否可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參加聚眾鬥毆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屬提起的民事賠償請求能否予以支持問題的答覆》的規定:“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聚眾鬥毆的參加者,無論是首要分子,還是其他積極參加者,均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產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為傷害的後果,其仍然參加聚眾鬥毆的,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參加聚眾鬥毆,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性質發生變化,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聚眾鬥毆中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的受害人,又是聚眾鬥毆的犯罪行為人。對於參加聚眾鬥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依法應予以支持,並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原則” 。
可見,對於聚眾鬥毆犯罪的參加者,無論是首要分子還是積極參加者,主觀上均明知自己是在參與鬥毆,且有可能發生傷害對方和被對方傷害,以及造成財物毀損的結果,但仍執意參與聚眾鬥毆的行為,由此發生的輕傷、輕微傷的損害後果,都在其意料之中,屬於其概括故意的範圍之內,視為行為人自行放棄了其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根據《民法通則》的意思自治原則,行為人對輕傷以下的結果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並且互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分析,刑法規定了對於參加聚眾鬥毆受重傷或死亡的人及其家屬可以按照法律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以,如果受傷程度沒有達到這個標準的,是不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因為聚眾鬥毆屬於雙方都有過錯的犯罪行為,需要自己承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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