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舉訴訟代表人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推舉訴訟代表人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訴訟代表人的條件與人數
訴訟代表人的基本條件是:
(1)是本案的當事人;
(2)具有訴訟行為能力;
(3)具有與進行該訴訟相應的能力;
(4)能夠善意地履行訴訟代表人職責。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2條的規定,訴訟代表人的人數為2~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託1~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在行政訴訟中,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14條第3款的規定,同案原告為5人以上,應當推選1至5名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在指定期限內未選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指定。
(二)訴訟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在多數人訴訟中,訴訟代表人的權限相當於未被授予處分實體權利的訴訟代理人。具體來講,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但在處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實體權利時,如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等,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三)訴訟代表人的更換
在訴訟中,訴訟代表人不能履行職責或濫用代表權時,可以更換。在需要更換訴訟代表人時,應由被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更換申請。人民法院認為申請有理由的,應裁定中止訴訟,然後召集全體被代表人,以推選、協商等方式重新確定訴訟代表人。新的訴訟代表人產生後,訴訟恢復。原訴訟代表人實施的訴訟行為,對更換後的訴訟代表人有拘束力。
二、什麼是訴訟代表人
訴訟代表人是指為了便於訴訟,由人數眾多(在民事與行政訴訟中,一般指十人以上)的一方當事人推選出來,代表其利益實施訴訟行為的人。我國的訴訟代表人制度,是以共同訴訟制度為基礎,並吸收了訴訟代理制度的機能。以共同訴訟制度為基礎,是指訴訟代表人所進行的訴訟應當符合共同訴訟基本條件,如果所代表的當事人不能作為共同訴訟人,也就不能在訴訟中推選代表人代為實施訴訟行為。
最後,推舉訴訟代表人可以分為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和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這兩種訴訟案件時也有不同的法律依據,總之法律的規定是相當全面的,如果有相關法律的問題,那麼法律一定會給出明確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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