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哪個效力更高?
對案件的管轄,我國作出了很多這方面的規定,其中分為了級別管轄、專屬管轄以及地域管轄等等,根據不同的管轄規定,確定的管轄法院是不同的。但也有人在問,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哪個效力更高?下面我們就來探討一下這個問題。
一、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哪個效力更高
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效力不存在哪個更高的問題,這是對案件管轄在不同的方面所作的規定。
對一個案件,在確定管轄權時,要同時考慮專屬管轄和管轄級別。
二、級別管轄的法律規定
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三、級別管轄特殊問題的處理
1、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認為不夠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以利於案件的及時處理。
2、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由於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是兩個不同的情況,因此無法將他們對比,然後確定哪一個的效力更高,換言之他們其實就是平級的。而在確定案件管轄權的時候,也要同時考慮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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