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民事訴訟的證據都有哪些
人身損害的這種情況可以介於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這兩種截然不同的結果之間,但只要涉及到人身損害必然是要有民事訴訟來要求當事人對受害者進行賠償的,可是針對人身損害而提起的民事訴訟肯定是要有相關證據的。有些人身損害案件當中的受害者也不一定清楚人身損害民事訴訟的證據都有哪些?
一、人身損害民事訴訟的證據都有哪些?
一方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人身損害,受害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違法傷害人賠償損害的案件,就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提起此類訴訟,應向法院提供以下證據:
1、原告的損害與被告有因果關係的證明,即被告在何時何地為什麼原因實施了何種違法行為給原告造成了什麼樣的後果的證明材料。
2、提供醫院證明傷勢的診斷書、病歷卡、醫藥單據、包括醫藥費、治療費、化驗費等如致殘的還必須有鑑定書。若轉院治療的,應提供醫院同意轉院或的確需要轉院的證明。
3、要賠償護理費、營養費的,應當提供主治醫生開具的批准專人護理,需要補進營養等證明。
4、賠償誤工費的,應提供本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因誤工而減少的實際收入損失(包括減少的工資、獎金等)的證明,若無固定收入,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計算。
5、賠償交通費和住宿費,應提供汽車票、火車票、船票、飛機票、住宿費發票,出租車費一般不予賠償。
6、其它還需要的證明和證據。
而被告主要是提供反駁原告事實和理由的證據。
二、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是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賠償權利人,又稱賠償請求權人,是指基於損害事實,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受害人,是在提起訴訟時可以作為原告的當事人。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對於身體、健康受侵害的受害人,其可以作為賠償權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訟。而對於生命受侵害的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可以作為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訟。
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應當包括死亡受害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受害人在有配偶、子女、父母的情況下,他們可以並列作為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而在沒有配偶、子女、父母的情況下,死亡受害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才能並列作為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人身損害的民事訴訟肯定主要是要求賠償的,那麼就需要向法庭提供在醫院的花費單,住宿單,護理費等這些證據清單。只不過不同的人身損害案件可能需要歷經的整個審判時間都不等,因為必須要先審理完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才能審理民事糾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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