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管轄權轉移被拒絕可以再次提出轉移的請求嗎?
一、提出管轄權轉移被拒絕可以再次提出轉移的請求嗎?
提出管轄權轉移被拒絕可以再次提出轉移的請求,《民事訴訟法》第39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據此規定,管轄權的轉移有兩種情況:
(一)提審和報請所謂提審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權決定由本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因特殊原因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所謂特殊原因主要包括:不便於本院審理,如一方當事人是受訴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員;案情複雜,涉及面廣,受訴人民法院審理有困難的案件。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性、高效率和審判質量,法律賦予上級人民法院有提審權。凡是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提審的案件,下級人民法院不得拒絕,而下級人民法院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必須徵得上級人民法院的同意,否則,不得轉移該案件的管轄權。
(二)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上級人民法院將依法由自己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上級人民法院將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不得推託,必須審理。
二、管轄權轉移與移送管轄的區別
1、前提不同,管轄權轉移由上級法院決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轄無須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對象不同,管轄權轉移的是管轄權,而移送管轄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轄權轉移從有管轄權的法院到無管轄權的法院,而移送管轄則正好相反;
4、級別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在上下級法院之間,而移送管轄可以在同級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級法院之間;
5、作用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對級別管轄的補充和變通,而移送管轄主要是糾正錯誤。
6、發生原因不同,管轄權轉移是為了解決不便於審理;案情複雜,涉及面廣、受訴法院審理有困難,移送管轄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沒有管轄權。
三、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管轄權的轉移必須是法院受理案件,沒有決定開庭審理的日期之前,並且在案件的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的異議請求時,當前審理案件的法院,必須要詢問擬接收該被轉移管轄權的民事糾紛案件。根據規定,一旦被轉移,此民事糾紛案件就不得再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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