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被告不出庭後果嚴重嗎?
一、民事案件被告不出庭後果嚴重嗎?
民事案件被告不出庭後果嚴重,因為不出庭的後果就是缺席判決,不出庭後果缺席判決或延期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缺席審判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六條 延期審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二、原告打官司可以在什麼情況下撤訴?
撤訴,就是原告在起訴後,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自動撤回自己的起訴,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對他同被告之間的民事爭議作出裁判。撤訴在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中都可能發生。在第一審程序中有原告的撤回起訴,在第二審程序中有上訴人的撤回上訴。
撤訴有申請撤訴和按撤訴處理兩種。
申請撤訴是指原告(包括上訴人,下同)向人民法院申請撤回自己的起訴或上訴,這是他對於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並要求對此作出裁判的訴訟權利的處分行為。
申請撤訴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撤訴是原告行使訴訟權利的體現,應當由原告決定是否提出申請。起訴是原告的訴訟行為,撤訴也應是原告的訴訟行為。被告除提起反訴外,不得為撤訴行為。原告是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撤訴。訴訟代理人申請撤訴時,必須經原告特別授權。撤訴是原告訴訟權利的體現,因此撤訴必須出於原告自願。
2、撤訴應由原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原告撤訴,必須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申請可以是書面申請,也可以是口頭申請。對於口頭申請,人民法院應記入庭審筆錄,並由原告簽名或蓋章。這是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許撤訴裁定的根據。
3、撤訴申請必須在訴訟程序開始之後,人民法院宣告判決之前提出。從起訴到法院宣判之前這段時間,原告可以隨時申請撤訴,而法院的判決一經公開宣告,就喪失了申請撤訴的權利。法院宣判後,只有通過法定程序才能改變判決。這時,不能再去申請撤訴。
在當代的社會,民事類型的案件在立案之後就會送達相關的文書,比如説告知被告需要到庭參加訴訟活動,參加庭審活動等,如果説被告經過法院的合法傳票傳喚或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可以確切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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