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被申請人不到庭應該如何辦
如果被申請人在收到書面開庭通知後,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是可以缺席裁決的。
如果被申請人在開庭後未到庭,而且沒有正當理由的,即視為被申請人主動放棄了仲裁庭調查、質證、辯論、發表最後意見等一系列的權利。
仲裁庭可以對申請人進行調查、審查核實證據、聽取意見,並審查被申請人提交過的書面材料後直接作出仲裁裁決,即缺席裁決。按時參加仲裁開庭活動既是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當事人應當根據通知的開庭日期、地點參加開庭活動。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繼續開庭審理,並缺席裁決。
-
一般開庭幾天出判決書?
一、一般開庭幾天出判決書?法律上沒有規定從開庭到判決的具體時限,但對整個審理過程規定了明確的時限。以下是民事案件的一審期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
-
第三人有無權利提管轄權異議
一、第三人有無權利提管轄權異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三人能否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問題的批覆》的相關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到他人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去,應視為承認和接受了受訴法院的管轄,因此不發生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問題;如果是受訴法院依職權通...
-
民事訴訟程序開始的標誌是什麼,其程序又是怎樣的?
私下協商雖然能以和平的方式解決生活中的各類糾紛,但並不是所有的糾紛案件都能通過協商來解決,特別是財產分割及賠償問題方面的糾紛。對於那些難以用協商解決的糾紛最好的解決辦法是交由法院裁決,而進行訴訟前有些常識當事人需要了解一下,如民事訴訟程序開始的標誌...
-
民事訴訟法證據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一、一般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15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10日。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