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變更管轄法院後怎麼處理
一、訴前財產保全變更管轄法院後怎麼處理?
1、移送法院在移送案件時解除財產保全,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後重新裁定財產保全;
2、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後,依據移送法院的法律文書、移送函及被移送法院的相應法律文書辦理解除保全手續。
二、移送管轄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三、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如果在變更人民法院之前就已經採取了財產保全措施,在移送管轄的時候,人民法院肯定要把跟案件相關的這些手續材料全部移交到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假如在這個過程當中先解除了財產保全,這等於又給了當事人轉移財產的時間,所以實際操作中也存在一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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