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和訴訟有什麼區別?
訴訟與勞動仲裁雖然都是解決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法律形式,但是有顯著的區別。
(一)管轄權的取得不同。
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受理後,另一方必須應訴;而通過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則必須要有仲裁協議,即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糾紛發生前、糾紛發生後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二)審理者的產生方式不同。
訴訟案件的審判員根據案件的不同類型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自行選擇,但有法定理由當事人可以申請回避;而仲裁案件,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約定仲裁庭的組成人數外,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
(三)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
法院開庭審理一般公開進行,涉及國家祕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以有利於保護當事人之間的商業祕密和維護其商業信譽。
(四)審理程序及當事人的能動作為不同。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訴訟法的規定進行;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則有較大的處分權,幾乎每一步驟當事人都能主動作為,如約定由3名仲裁員還是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是否開庭審理等等都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不得強迫。
(五)監督程序不同。
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可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我國仲裁委員會則實行一裁終局制,並適用司法監督程序,即
(1)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符合撤銷裁決條件的,可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2)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有不予執行條件的,經人民法院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和解、第三方介入調解一樣,訴訟與仲裁也都是可以處理民事糾紛的方式,對於那些無法通過和解、調解處理的糾紛,當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或者是直接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請求,而是需要根據實際的案情,判斷自己是否有提出起訴、或者是提起仲裁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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