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總則》規定因保護他人利益受傷害怎樣的規定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根據《民法典》規定因保護他人自身利益受到傷害有怎樣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正當防衞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衞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衞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七條 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責任。
我們可以看出民法是調節一些人民內部的法律,對雙方都沒有違法犯罪的前提下有着較為詳細的民法解釋。説明我國的法律充分的考慮到公民之間的問題解決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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