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保釋的定義是怎樣的
我國的立法和英美國家實際上是有差別的,因為每個國家在制定法律的時候,都需要結合本國的國情。有一些公民可能在新聞當中聽到過關於犯罪嫌疑人保釋的相關規定,因此我國公民對於保釋的定義也特別的好奇。其實關於保釋的這一問題也可以説是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的權利。
一、在我國保釋的定義是怎樣的?
保釋是指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擔保或接受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將其釋放的制度。在英美法系,保釋制度已較為發達,立法趨於完善,司法實踐經驗也較為豐富。保釋權的概念開始顯現,併成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
我國現行法律是沒有保釋這一説的,我國法律有取保候審,是指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羈押之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徵金,並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因此,在我國取保候審之中的“保證”,不僅有被保釋之人的“保證”(在西方的刑事訴訟法中,往往是“宣誓”),還應包括財產之擔保或他人之擔保;而所候之“審”,除了法院的審判外,還包括偵查機關和起訴機關之傳訊(審問)。
二、取保候審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有以下幾種情況之一,司法部門“可以”或者“應當”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適用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件,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採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二)法律也規定以下情況不能適用取保候審:
(1)累犯
(2)犯罪集團的主犯
(3)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5)暴力犯罪(輕傷案件除外)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6)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
但是目前在我國的刑法當中是沒有保釋的。我國類似於保釋的制度是取保候審,針對一些符合國家規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適用於取保候審。比如説犯罪嫌疑人已經患有疾病,孕婦,證據不足的等一些特殊情況,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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