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隱私權的有關規定是什麼?
每個人都有隱私權,沒有人願意自己的隱私被他人收集或者加工或者傳播,但是隨着互聯網時代的到來,人們的隱私權越來越無法得到有力的保護,為了更好的維護網絡時代的公民的隱私權,我國有隱私權的有關規定以及其他法律規定,可以維護公民的隱私權以及打擊違反隱私權的行為。
一、隱私權的種類
1、個人生活自由權
權利主體按照自己的意志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或無害的活動,不受他人干預、破壞或支配。
2、情報保密權
個人生活情報,包括所有的個人信息和資料。諸如身高、體重、女性三圍、病歷、身體缺陷、健康狀況、生活經歷、財產狀況、婚戀、家庭、社會關係、愛好、信仰、心理特徵等等。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個人生活情報資料,例如,對公民身體的隱祕部分、日記等不許偷看,未經他人同意不得強制披露其財產狀況、社會關係以及其他不為外界知悉傳播或公開的私事等。
3、個人通訊祕密權
權利主體有權對個人信件、電報、電話、傳真及談論的內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竊聽或竊取。隱私權制度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與現代通訊的發達聯繫在一起的,信息處理及傳輸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個人通訊的內容可以輕而易舉地被竊聽或竊取,因而,保障個人通訊的安全已成為隱私權的一項重要內容。
4、個人隱私利用權
權利主體有權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隱私,以從事各種滿足自身需要的活動。如利用個人的生活情報資料撰寫自傳、利用自身形象或形體供繪畫或攝影的需要等。對這些活動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隱私的利用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有悖於公序良俗,即權利不得濫用。例如利用自己身體的隱私部位製作淫穢物品,即應認定為非法利用隱私,從而構成違法行為。
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隱私權的有關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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