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民法總則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是什麼?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接下來本站在本文為您説明《民法典》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相關內容,請您往下閲讀。
一、民法典中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是什麼?
(1)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實施的民事行為。如某古董收購商下鄉以極不合理的價格收購古董的行為就是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對於合同是否顯失公平進行判斷的時間點,應當是訂立合同之時為標準。故合同訂立以後發生的情勢變化,導致雙方利益顯失公平的,不屬於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而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處理。
(2)顯失公平與脅迫、乘人之危不同。
顯失公平中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完全出於自願,只是因為欠缺經驗而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導致了客觀上的顯失公平。而在脅迫、乘人之危情形下,雖然其結果可能也表現為顯失公平(並不必然是顯失公平),但是脅迫和乘人之危情況下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是出於自願的結果。
二、民法典總則編八大亮點
在《民法典》的編纂步驟上,採取的是先總則編、後分編的兩步走模式。本次《民法典》總則編部分未有較大改動,僅根據法典編纂體系化要求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修改。
1.胎兒享有繼承權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條)
2.八週歲孩子可以“打醬油”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十九條)
3.失能老人須監護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二條)
4.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第一百零一條)
5.個人信息和網絡虛擬財產受保護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第一百一十一條)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一百二十七條)
6.見義勇為非重大過失不承擔民事責任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八十四條)
7.訴訟時效延長至三年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一百八十八條)
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後還能起訴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第一百九十一條)
綜上所述,國家制定規範民事行為,維護主體權益有利於社會和諧的發展。民法典中規定了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如果主體在從事民事行為有顯失公平損害他人權益的行為是違反了民法典的,因此遵守信用原則是民事主體的基本要求。以上是本文對民法典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的相關解答,希望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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