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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法院怎麼調解?

合同糾紛法院怎麼調解?

一、合同糾紛法院怎麼調解

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調解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法院進行調解。法院可以邀請與當事人有特定關係或者與案件有一定聯繫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和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與當事人有特定關係並有利於促成調解的個人協助調解工作。經各方當事人同意,法院還可以委託上述單位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法院應當在調解前告知當事人主持調解人員和書記員姓名以及是否申請回避等有關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調解時當事人各方應當同時在場,根據需要也可以對當事人分別作調解工作。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託代理人蔘加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託代理人簽名。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當事人可以申請不公開進行調解,法院應當准許。當事人還可以自行提出調解方案,主持調解的人員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協商時參考。

二、調解書和裁決書的區別是怎樣的

1、二者出現的程序不同。

仲裁調解書是在仲裁活動的調解程序中依法制作的,而仲裁裁決書則是在裁決階段後製作出來的。

2、製作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所依據的原則不同。

3、二者所反映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同。

仲裁調解書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所產生的法律結果。仲裁裁決書則不然。

4、兩者生效的時間不同。

“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書並不是送達後立即生效,而是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5、兩者提起訴訟的權利不同。

當事人雙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調解書的內容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對裁決書,當事人對其不服或有異議,可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案件進入到訴訟程序之後,法院都會先進行調解,一般在調解時就需要結合訴訟的請求來進行處理,只有調解成功才能解決雙方的糾紛,如果調解不成功就可以通過審判的方式來進行解決,只要有證據能證明自己的權益和利益,才能保障到勝訴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