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開庭申請提出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一、延期開庭申請提出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於什麼時候得出延期審理並沒有規定,但實踐中一般越早提出申請是越好的。
有糾紛起訴到法院需要法院解決糾紛的,通常情況下在立案之後法院會在開庭前一週通知雙方當事人開庭的具體時間,如果任何一方由於法定原因在約定的開庭時間不能參加訴訟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於什麼時候得出延期審理並沒有規定,但實踐中一般越早提出申請是越好的,申請時一定要載明延期審理的原因。
二、訴訟中止與延期審理的區別
1、適用範圍不同。訴訟中止可以發生於訴訟程序開始以後一直到判決作出以前的任何訴訟階段,而延期審理則只能適用於開庭審理階段。
2、適用效果。訴訟中止將造成本案訴訟程序的中途擱置,受訴法院和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就本案的一切訴訟活動都應當停止進行;延期審理只是將本案開庭審理的日期拖延,有關訴訟活動並不因此停止,比如通知證人到庭。
3、恢復審理上。訴訟中止的法定情形來自於訴訟外,何時恢復訴訟,通常受訴法院是很難左右的;但是延期審理的法定情形來自於訴訟之中,恢復審理的日期通常由人民法院確定。
4、法定情形是不同的。延期審理適用於: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情形的;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其他應對延期的情形。
在我國的訴訟程序性規定中的法律法規中,此時是規定了當事人必須按照法院規定的時間到庭參加訴訟,逾期不到庭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但是法律也考慮到了一些例外情況,在發生這些特殊事由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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