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婚姻無效判決由誰做出?
一、宣告婚姻無效判決由誰做出?
啟動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有兩種方式:
第一種,依當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當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根據民法典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受理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但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上述的利害關係人是指: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是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是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的,是當事人的近親屬。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的,是與患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第二種,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案件的過程中發現存在無效婚姻的情況時,可依法確認其無效。也就是説,即使並未受理請求宣告該婚姻無效的訴訟,法院也可根據有關事實主動地否認違法婚姻的效力,並在相關案件的判決中予以宣告。這是因為法律有關婚姻成立要件的規定是強行性規範,而不是任意性規範。當事人之間的結合是否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只能根據客觀事實依法認定,不能依當事人雙方的意願而決定。
二、婚姻無效的情況包括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的法律效力在我們國家是非常的重要的,如果説是屬於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所規定的婚姻無效的具體的情況的話,那麼完全是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作出婚姻無效的判決的,所以判決書應當是由人民法院做出來的,畢竟人民法院是屬於我們國家審判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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