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證據不足刑事多久撤案?
一、法律規定證據不足刑事多久撤案?
證據不足,多久撤案的問題,分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不同的三種情況。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在審判階段,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撤回起訴。
對於撤回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撤回起訴後三十日以內作出不起訴決定。需要重新偵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將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機關,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並書面説明理由。
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提請複核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複核意見書後三十日以內,經檢察長批准,作出複核決定,通知提請複核的公安機關和下級人民檢察院。經複核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錯誤的,應當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或者撤銷、變更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二、退回補充偵查的規定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類型的案件需要經過公安機關的調查然後再交給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而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這個環節認為證據不足的是可以退回給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而退回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時間之內完成偵查活動或者是人民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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