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掠奪居民財物罪既遂如何處罰?
一、戰時掠奪居民財物罪既遂如何處罰?
戰時掠奪居民財物罪既遂處罰:一般情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對時間有特殊要求僅限戰時。戰時是指國家宣佈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
《刑法》
第四百四十六條
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戰時掠奪居民財物罪既遂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戰時羣眾工作秩序。我軍歷來有嚴格的羣眾紀律,任何時候都要保護羣眾的正當利益。殘害無辜居民、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行為嚴重違反戰時羣眾紀律,敗壞我軍的聲譽,損害我國與羣眾的關係,破壞戰時羣眾工作秩序,增加我軍作戰的困難,將對作戰造成嚴重危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實施了殘害無辜居民、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僅為國內刑事法律所禁止,也為國際法所禁止。
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它既包括我軍作戰的區域,也包括我軍宣佈的區域,有時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邊)境的限樹。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無辜居民的財產,包括金錢和財物;殘害的對象是無辜居民。在戰場上掠奪陣亡烈士、傷員和敵人的財物的,不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為軍人,且是參加軍事行動的軍職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殘害無辜居民、掠奪無辜羣眾的行為,侵害了無辜居民的人身、財產權利,違反了我國法律、軍紀,危害了我軍作戰利益,卻故意加以實施。那些確實出自於軍事行動需要而取用、毀壞軍事行動地區羣眾財產的行為,不應認為具有主觀上的罪過,不構成本罪。
戰時掠奪居民財物罪按照情節嚴重嚴重程度將處罰分為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等。戰時掠奪居民財務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了客觀要件(實施掠奪財物行為)、主體要件(執行軍事行動的軍職人員)和主觀要件(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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