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被告人不出庭的後果是什麼
1、拘傳到庭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只有必須到庭的被告,才可以適用拘傳。
在程序上,被拘傳被告必須是通過了兩次傳票的傳喚,也就是説,在採取拘傳之前,法院必須發兩次傳票。正當理由是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實使被告無法預見和難以自行克服困難,只有沒有這些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才可以拘傳。拘傳必須經院長批准。拘傳應當發拘傳票。所以,若是被告,而且是必須到庭參加庭審的,若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就可以實施拘傳強制到庭。
2、按撤訴處理
撤訴針對的是提起訴訟的原告。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即因為某件事情向法院起訴,法院發傳票出庭,但是既沒有正當理由,又拒絕出庭,則法院就可以按撤訴處理。
3、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為的判決。也就是在不做任何辯護的情況作出的判決,那麼結果久可想而知。對於傳票,不存在收不到,即使找不到被傳喚人,法院也可以公告送達,一定期限後,就視為收到。
(1)若你是原告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即申請撤訴,但是法院法院不準,並且發傳票要你出庭,不出庭的,就可以缺席判決。
(2)若你是被告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若被起訴到法院,收到了傳票,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應訴,即使不在法庭上,也可以做出判決。因此在收到法院傳票之後,一是要核對是否真實,是否詐騙行為,二是若確定真實的,則應該積極出庭應訴。
不管是被告還是原告一定要積極的應對,自己進行出庭也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當事人不方便出庭的情況下,也是可以委託律師代為自己出庭的,這樣既不需要自己親自的去,還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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