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移交法院執行情況具體有哪些
一、民事案件移交法院執行情況具體有哪些?
第一,人民法院製作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 、撫卹金、醫療費、勞動報酬內容的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調解書;
第二,人民法院製作的具有財產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第三,人民法院製作的具有財產內容民事制裁決定書;
第四,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中關於訴訟費用的部分;
第五,人民法院製作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書。
二、移送執行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1、執行根據必須是由人民法院製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執行內容的法律文書,仲裁機構和公證機構製作的法律文書不能移送執行。
2、具有移送執行的必要性。所謂“必要性”,是指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權利涉及國家利益、集體的重大利益,或者權利人因處於極其困難中而急需實現其權利,由此而產生法律文書須儘快實現的必要。法律文書生效後,如果沒有移送執行的必要,則不移送執行,而由當事人自覺履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3、填寫移送執行書。移送執行書中要寫明移送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履行能力等。還要註明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的年度、案件編號,並送交法律文書的副本。
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經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申請執行書。
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瞭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待人員對口頭申請應當製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者蓋章。
外國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申請執行書。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司法協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
(二)生效的法律文書。
(三)本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軍官證、護照等)原件及複印件。如果是個體工商户或者代表單位申請執行的,還應攜帶好營業執照和複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者承受權利的證明。
(四)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如,如果作為申請人向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執行的,則應當再提供該法院轄區內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明材料以及法律文書的生效證明。
人民法院依職權移交執行,是因為法律文書當中確定的內容涉及到國家利益或者權利人現在處於較為困難的的情形,需要急需實現權利,法院在移交執行的時候會填寫移交執行書,在移送執行書當中載明瞭執行標的,執行事由,也載明瞭被執行人的基本信息及執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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