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駁回訴訟請求駁回有什麼區別?
一、起訴駁回訴訟請求駁回有什麼區別?
1、解決的問題不同。
駁回起訴解決的是程序問題,法院不受理,不表明原告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但需要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而駁回訴訟請求解決的是實體問題,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説明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就是沒有證據證明原告所主張的權利的存在。
2、解決問題的方式不同。
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使用裁定書,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使用判決書。
3、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
被人民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後,由於人民法院的判決具有既判力,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除非其蒐集到了新的證據,他所爭議的問題就不能再被審理了。
而駁回起訴是指不滿足法定的起訴條件,所以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案件滿足了起訴條件後,仍然可以起訴,法院應當受理。
4、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
駁回起訴適用的訴訟主體主要是適用針對原告的起訴;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的主體既可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針對被告的反訴請求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主張。
5、發生的時間不同。
駁回訴訟請求是發生在案件的審判階段,而駁回起訴是發生在案件的受理階段。
二、駁回起訴後能否再起訴?
可以再起訴。
1、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3、駁回起訴是當事人起訴被人民法院受理後,經審理,確認當事人無權起訴的,即裁定駁回起訴。所謂當事人無權起訴,是指當事人沒有程序上的訴權,或者沒有實體上的請求權,本不應起訴而提起了訴訟,經法院查明後,以裁定駁回起訴,該裁定也允許上訴。
這兩者評價對象及結果不同,適用法條及情形不同,文書處理形式不同。被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之後,可以再次起訴。當法院發現原告沒有起訴的權利時,會駁回原告的起訴。雖然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都是法院不同意原告的主張,但這兩者之間還是存在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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