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於辦理執行異議的情況有哪些
1、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
2、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或者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製作財產分配方案,並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3、在執行中,被執行人通過仲裁程序將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確權或者分割給案外人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執行程序的進行。
案外人不服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
4、他人持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發出協助執行通知後,拒不轉交的,可以強制執行。
他人主張合法持有財物或者票證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執行異議。
5、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並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
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關係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6、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7、申請人或申請人對執行法院依據《追加、變更當事人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作出的變更、追加裁定或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8、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恢復執行或者不予恢復執行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
9、恢復執行後,執行和解協議已經履行部分應當依法扣除。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人民法院的扣除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
10、人民法院准許被保全人自行處分被保全財產的,應當通知申請保全人;申請保全人不同意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
(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範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12、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過程中或者執行保全、先予執行裁定過程中的下列行為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一)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以物抵債、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等執行措施;
(二)執行的期間、順序等應當遵守的法定程序;
13、 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因書面承諾自願代被執行人償還債務而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後,無正當理由反悔並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請求撤銷拍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機構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
(二)買受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競買資格的;
(三)違法限制競買人蔘加競買或者對不同的競買人規定不同競買條件的;
(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拍賣標的物進行公告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拍賣程序且損害當事人或者競買人利益的情形。
15、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所購商品房系用於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於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
16、金錢債權執行中,對被查封的辦理了受讓物權預告登記的不動產,受讓人提出停止處分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符合物權登記條件,受讓人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應予支持。
17、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18、金融機構認為人民法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採取的查控措施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在15日內審查完畢並書面回覆。
19、人民法院收到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後,應當在五日內將評估報告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20、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網絡詢價報告或者評估報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報告後五日內提出書面異議:
(一)財產基本信息錯誤;
(二)超出財產範圍或者遺漏財產;
(三)評估機構或者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評估資質;
(四)評估程序嚴重違法。
對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據前款規定提出的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21、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網絡司法拍賣行為違法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異議、複議期間,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或者裁定中止拍賣。
22、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對終結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終結執行法律文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未收到法律文書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終結執行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
23、執行財產刑時,案外人對被執行財產提出權屬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法院在辦理執行案件的過程裏,和案件有關的人員,比如當事人、第三人、利害關係人,更有些案外人,對執行階段中執行行為有不服的,都可以提出異議,這是合法權益,而且異議提起沒有時間限制,只要在執行階段就可以隨時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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