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駁回起訴的6種情形是什麼?
一、裁定駁回起訴的6種情形是什麼?
1、主體不適格;
2、被告不明確;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
6、有仲裁協議的;
7、屬於勞動爭議的;
9、重複起訴的。
二、駁回起訴訴訟費會退麼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
三、駁回起訴後能否再起訴嗎
可以再起訴。
1、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在處理民事類型案件的時候,是可以通過裁定或者是通過判決的方式來結案的,如果是裁定駁回起訴的話,肯定是因為是屬於我們國家《民事訴訟法》當中所規定的裁定駁回起訴的具體情形,這點是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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