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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凍結銀行卡

如果當事人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一般凍結是需要通知銀行,由銀行進行凍結的。
凍結被告銀行卡,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告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法院依法應當向銀行送達協助執行通知的民事裁定書,銀行收到後,將不得向凍結了存款人支付或轉移錢款。否則將會受到法院的處理。
凍結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法院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延期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最高院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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