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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調解終結書是什麼意思

一、一般調解終結書是什麼意思

一般調解終結書是什麼意思

調解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經過協商,自願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一種文書形式。調解書是人民法院確認雙方當事人調解協議的法律文書。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製作的確認雙方當事人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它是法律應用寫作研究的重要文種之一。

訴訟當中的相關流程有以下幾種:

第一步: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步: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三步:申請複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五步:採取強制措施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二、申請繼續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1、一般來説,判決生效後兩年內可以申請強制執行,過了兩年就不能求助法院申請執行了;

2、如果兩年內申請了一次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沒有執行回來全部或差一些錢沒有執行回來,此時法院為了不超過六個月的執行期限,就以“本次程序終結”的方式結案了,但是申請人以後隨時都可以找法院強制執行,不受兩年的時間限制。此時叫“恢復執行”

注意,樓下有人説可以找上級法院申請執行,是有問題的。申請上級法院執行的前提是下級法院超過審限,而一般實務中,法院為了結案根本不會超審限執行的,都以“本次程序終結”的形式結案了。這時,雖然結案了,但法院還為申請人保留有申請執行的實體權利,可以隨時申請恢復執行並不受兩年時間限制。還有,法院又不是神馬行政機關,怎麼可能告法院呢?法院自己審自己啊

3、恢復執行時,申請人應向法院提交恢復執行申請書,並與原來的執行承辦法官取得聯繫。將書面材料交給執行局的承辦法官。

4、恢復執行不是所有的情況都能恢復的,這要看申請人提供的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等信息是否充足。如果原來沒執行回來是因為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無資產可以進行執行,恢復執行還是這個情況的話,法院也沒有辦法進行執行。

申請繼續執行的期限一般為兩年,在兩年過後就不能請求法院進行強制執行了。如果對方已無資產可以執行的話,也不能再要求法院進行繼續執行。如果有對方當事人的資產線索的話,也可以向法院舉報。

標籤:調解 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