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被告主體不適格?
一、什麼叫被告主體不適格?
被告主體不適格指的是:被告的身份、資格、權利義務、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不合乎法律規定的,沒有訴訟主體資格。適格是指對於訴訟標的的特定權利或者法律關係,以當事人的名義參與訴訟並且請求透過裁判來予以解決的一種資格。當事人適格問題是一個一直困擾理論界與實務界的重大問題。
原告主體不適格,其即不具備提起該訴訟的權利,也即不享有程序法意義上的訴權,因而法院應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經立案的,則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對於被告主體不適格的,法院該如何處理,司法實踐中及理論界都存在爭議,理解上的差異,導致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處理也不盡相同,甚至同一法院也存在不同做法。
二、起訴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三、駁回起訴和主體不適格的區別是什麼?
1、適用的條件不同。駁回起訴主要是原告的起訴不符合受理的條件,而駁回訴訟請求是指原告的訴求符合起訴條件,但是缺乏足夠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2、評判的內容不同。駁回起訴既可以發生在案件審理前,也可以發生在案件審理後,是對程序上的評判,適用裁定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必須是在案件經過實體審理之後,對原告訴請是否支持的評判,應適用判決的形式。
3、產生的後果不同。原告被駁回起訴,一旦其符合起訴條件,可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訴。而原告的訴求被判決駁回後,無新的事實和理由,不得再行起訴。
如果雙方產生了不能協商的糾紛的,一般申請人將會對另一方進行起訴處理,而法院再決定是否對案件進行受理的過程中將會首先判斷原告和被告雙方主體是否適格,如果不適格的,就意味着不滿足起訴的要求,法院將會對該案件進行駁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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