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中案件可以移交別的法院嗎?
一、執行中案件可以移交別的法院嗎?
案件在執行過程中一般是不能隨便換執行法院的。對於已經生效的判決,誰審判,誰執行,哪能説換就換的。如果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不可逆轉的原因可以暫時停止執行。如果確需其他機關(公安局、其它法院)協助執行,其他機關需協助。
民事執行案件可以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移送。上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有權執行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執行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執行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執行。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執行案件,認為有特殊原因不便或者不能執行,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執行的,可以在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同意後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執行。
二、執行案件的移送方向是什麼?
人民法院製作的發生法律效力並有財產執行內容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案件,由製作該項法律文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管轄,即使該案經過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或者依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該案的執行仍由原來的第一審人民法院管轄。發生法律效力依法由人民法院製作的具有財產內容的涉外執行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先予執行和財產保全的裁定書,由製作該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轄。發生法律效力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機構製作的法律文書,包括裁決書和調解書的執行,由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涉外仲裁機構製作的法律文書的案件,則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發生法律效力、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公證機關證明的債權文書的執行案件,由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執行案件可以由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轄,申請執行人可以選擇。如果當事人分別由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則由最先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
一般情況下,正在執行中的案件,不能隨便移交給別的法院。依法作出的先予執行和財產保全的裁定書,由制定該裁定書的人民法院管轄。已經產生效力的公證機關證明債權文書的案件,由申請執行人居住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具有財產內容且產生法律效力的涉外執行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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