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的提出期限是多久?
一、執行異議的提出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法中執行異議的提出是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的,一般為裁定送達後的15日之內,所以在面臨該問題時一定要注意好時效限制。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執行程序開始後,如果當事人、案外人(執行程序以外的人)認為所執行的標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請求權,或認為執行可能影響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目的在於保護案件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可以糾正已經生效執行文書的錯誤。異議應當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提出,並説明理由,提供證據。
二、執行異議的提出有時效的限制是什麼?
對違法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
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在該執行標的執行完畢前提出。
1、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照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2、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所以如果當事人對法院的具體裁決不服從,或者是認為侵害到自己的利益,一定要提前想清楚,並且在裁定判決書送達之後的15天之內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在這個時間提出異議,那麼法院會根據當事人的具體請求,在做出進一步的審理,如果超過了這個時間,那麼很有可能會被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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