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法院可以裁定終結執行程序?
一、什麼情況下法院可以裁定終結執行程序
《民事訴訟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程序:
1.申請人撤銷申請。執行程序一般是因當事人申請而開始的,當事人提出申請後,表示放棄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撤銷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就沒有必要進行了。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人民法院予以執行的根據是生效的法律文書,如果法律文書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被撤銷;公證機關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被公證機關撤銷;仲裁裁決被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執行工作就無從進行了,只能終結執行。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被執行人死亡,一般並不免除其應承擔的義務,如果他有遺產可供執行,或者有義務承擔人的,仍應依法予以執行。但如果被執行死亡後既無遺產,又無義務承擔人時,執行工作就無法進行,因此應當終結執行。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追索“三費”是特定人的權利,是基於特定身份關係存在的,是以特定人的生存為前提的,如果具有這種特定身份的人死亡,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就失去了意義,因此應當終結執行。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扶助一些無依無靠的老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這些人借款往往是為了維持最簡單、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而且借款數額又都不很大,因此,在他們確實無力還債時,可以終結執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生活困難的公民有贍養人、扶養人,只是贍養人、扶養人不承擔應盡的義務,那麼不能終結執行。如果被執行人僅是一時的傷病不能勞動的,也不能適用本項規定。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這是一項靈活性規定。在實踐中,如果除了上述五種情況,又出現了某種不需要執行的客觀情況,例如,執行過程中,義務人自動履行了義務,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這項規定,依職權終結執行。
終結執行,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送達當事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執行終結的案件是否可以恢復執行
根據法律規定,終結執行的案件是可以再立案執行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六條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恢復執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
(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
(三)執行實施案件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報結後,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的;
(四)執行實施案件因委託執行結案後,確因委託不當被已立案的受託法院退回委託的;
(五)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而終結執行的案件,申請執行的條件具備時,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的。
人民法院給出的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在無特殊情況下是要依法執行不得躲避的,但因為存在某些法定原因,法院也會有對已發出的執行文書給出終止執行的程序。主要會出現終結執行情況有6種,申請人撤銷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被執行人死亡且無繼承人、追回贍養費等的權利人死亡、被執行人無力償還、和依法判定應當中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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