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的結案情形是什麼
一、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的結案情形是什麼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可以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的情形包括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經查證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等。
《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
(一)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
(二)因被執行人無財產而中止執行滿兩年,經查證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三)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並在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後,對人民法院認定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書面表示認可的;
(四)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變賣,或者動產經兩次拍賣、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經三次拍賣仍然流拍,申請執行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經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
(五)經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雖有財產但不宜強制執行,當事人達成分期履行和解協議,且未履行完畢的;
(六)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屬於特困羣體,執行法院已經給予其適當救助的。
二、履行判決的被告還可以對案件申請再審嗎?
按實際情況,即使已經履行判決,被告只要具有再審的相關法律規定情形的,仍然可以申請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可以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方式來進行結案的情況,主要有被執行人已經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人同意結束執行程序,或者是被執行人中止執行以及滿兩年的,而且確實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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