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同財產的執行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嗎
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但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依照法律規定來執行。
《民事訴訟法》225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的異議,經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的,裁定駁回其異議。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的,裁定中止執行。關於案外人法律上沒有給出説明和解釋,案外人專指除當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權益因執行行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與執行標的有利害關係的人,此類人不參與案件,但與案件的判決有利益關係的第三人。因此,夫妻任何一方,符合案外人條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保證的期限應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約定保證期限的話,則按下列規定處理:
1、屬於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2、屬於連帶保證的,債權人有權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超過約定的和上述1、2種規定的期限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
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時,保證期間如何確定作出了規定,並於該條特別規定了保證債務的清償期。
在進行這個夫妻共同財產分配的時候就是需要公平的分配,這個時候如果説因為這個財產的分配發生了糾紛,那麼是可以通過起訴解決的,如果説這個時候不願意執行,法院就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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