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後還能起訴嗎?
一、民事調解後還能起訴嗎?
民事調解就不能再起訴了。被告不按調解書確定的履行義務,原告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院對案件的調解,在雙方簽訂調解協議之後,法院是以出具調解書作為結案標誌的。民事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而製作的法律文書。
二、法院對於當事人的申請是否受理的情況有哪些?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三、民事調解的程序是什麼?
(一)受理糾紛:
1、當事人請求調解的糾紛及時調解;
2、發現糾紛要主動受理及時調解;
(二)調查分析:
受理糾紛,要迅速查明糾紛發生的原因和爭議焦點,及時判明糾紛性質,是非曲直,進行研究分析;
(三)調解:
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充分説理,耐心疏導,學習法律規定,消除隔閡,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議。
民事調解作為解決糾紛的一種非常重要的手段,可能是雙方自行達成的和解,也可能是第三方政府機構或者是法院進行的協助調解工作促使雙方達成和解的,但不論是哪一種和解,只要簽署了和解書且確實達成了和解關係的就不能再次進行起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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