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開庭後最遲多久下判決書?
一、我國行政開庭後最遲多久下判決書?
行政開庭後最遲會在六個月之內下達判決書。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當事人拿到法院的判決書後,就需要按照判決書中的內容來履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判決書的內容,那麼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個行為也是需要在規定的時效內完成的。
二、行政訴訟一審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的規定是什麼?
1、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案件的,法院會在6個月內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2、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我國法院的判決書有哪些類型?
1、一審判決書
第一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亦稱一審民事判決書,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對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按照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的第一審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終結後,依照國家的民事法律、法規或經濟法律、法規,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書處理決定。
2、二審判決書
第二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亦稱二審民事判決書,它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對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的民事案件或經濟糾紛案件,依照我國相關法律中規定的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後,依法作出維持或者改變一審民事判決的書面處理決定。
3、再審判決書
審判監督程序的的民事判決書,亦稱再審民事判決書,他是人民法院對本院或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和調解協議,發現確有錯誤,或者根據當事人符合法定條件的再申請,或者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後,就訴訟那個當事人之間的權力義務關係,作出重新確認處理的書面決定。
行政訴訟的案件開庭後,如果法院採用普通程序進行案件的審理,則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判決,該期限是從立案之日起開始計算的;如果法院採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一般會在四十五日內判決,該期限也是從立案之日起開始計算的。如果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申請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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